【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2015年12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6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8.050, 0.02, 0.25%)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宏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中國出口傾銷幅度加大,超過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情況進行了審查。
2017年2月2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甲基丙烯酸甲酯。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此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相關反傾銷稅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將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
新加坡的公司:
1.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泰國的公司:
1.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 32.6%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 32.6%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2.6%
日本的公司:
1.三菱麗陽株式會社 34.8%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 34.8%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34.8%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日本其他公司適用稅率依照商務部2015年第60號公告執行。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2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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