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公布了《2017年珠三角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方案》提出了行動目標:加快貫徹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續推動NOx治理的基礎上,強化珠三角地區VOCs排放控制,遏制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推動臭氧濃度進入下降通道,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方案》提出了行動安排:本次行動以廣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東莞市為示范區,珠海市、肇慶市、江門市、惠州市、中山市為協同控制區。2017年9月1日前為本次行動的準備階段,9月1日至11月30日為專項行動實施階段。
《方案》提出,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應加強涉VOCs排放“散亂污”企業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亂污”專項整治方案,建立轄區內“散亂污”大氣污染排放企業清單,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嚴格依法實施“散亂污”企業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或限期整治,并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進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應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和VOCs減排要求,全面加強工業VOCs排放控制,加快實施VOCs排放行業的源頭減排、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實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策”綜合治理,示范區城市爭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務。
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業應進一步強化原輔材料替代,減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劑和助劑的使用;計量、投料、物料中轉、調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環節工藝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
表面涂裝相關行業應進一步提高低揮發性涂料和其他環保原輔材料的使用比例。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有害物質限量要求,乘用車、貨車駕駛倉、貨車/廂式貨車和客車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分別低于20、55、70和150g/m3,排氣筒總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不應高于90g/m3。集裝箱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不應高于110g/m3,排氣筒總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不應高于90g/m3。除特種集裝箱外,所有集裝箱制造企業應在9月1日前完成涂裝線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動實施階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加強噴漆、流平、烘干等環節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家具制造行業應加大環保原輔材料替代力度。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應達到50%以上,禁止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過700g/L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全面禁止無VOCs收集、凈化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噴涂、烘干等環節的工藝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凈化處理,總凈化率應達到80%以上。
鼓勵VOCs排放企業實施錯峰生產。支持表面涂裝、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劑使用企業妥善安排年度生產計劃,在行動實施階段實施限產或停產進行生產工藝升級和治理設施改造,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勵煉油石化等VOCs生產企業預先做好生產和大修計劃,原則上在行動實施階段內不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維修和儲罐清洗作業,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排放。
《方案》提出,支持各城市對VOCs廢氣收集裝置不能正常運行、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產減排,進一步削減工業VOCs排放。以廣州市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花都區,深圳市寶安區、龍崗區,佛山市順德區、禪城區、南海區,東莞市厚街鎮、大嶺山鎮、水鄉片區等為重點地區,以表面涂裝、家具制造、煉油石化、化工和包裝印刷等為重點行業,各城市可根據VOCs治理情況及空氣質量改善、污染天氣應急應對的需求,在9月1日前制定VOCs排放企業錯峰生產或停、限產方案,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方案》提出,嚴格汽修噴涂排放控制。加強對汽車4S店噴涂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取締未經審批從事噴涂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露天噴涂行為,責令無噴涂廢氣處理設施、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噴涂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廢氣收集治理,嚴肅查處拒不治理、違法排污的企業。
《方案》提出,加強建筑、道路涂裝作業環境監管。全面推廣水性建筑涂料,減少建筑涂裝VOCs排放。行動實施階段,各城市應減少市政道路瀝青鋪裝、劃線、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施工作業。示范區城市在臭氧超標的污染天氣全面暫停市政道路瀝青鋪裝、市政道路劃線、建筑墻體涂刷和鋼結構涂裝作業。
禁止生產有害物質含量、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過200g/L的室內裝修裝飾用涂料和超過700g/L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產量300噸/年以下的傳統油墨生產裝置,取締含苯類溶劑型油墨生產,淘汰所有無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回收/凈化設施的涂料、膠黏劑和油墨等生產裝置。
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的規定,溶劑型涂料中熱塑型VOCs含量應低于770g/L;單組分交聯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和罩光清漆/本色面漆VOCs含量應分別低于750、550、750、580g/L;雙組份交聯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罩光清漆和本色面漆VOCs含量應分別低于670、750、560、630g/L。
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 E01)的規定。除少數特種集裝箱外,所有集裝箱制造企業應完成涂裝線水性化改造。
新建工業涂裝項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新建機動車制造與維修涂裝項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滿足以下要求:乘用車不高于20g/m3,貨車駕駛倉不高于55g/m3,貨車、廂式貨車不高于70g/m3,客車不高于150g/m3。集裝箱制造企業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限值應不高于110 g/m3。
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
汽車制造與維修的噴涂廢氣必須進行漆霧處理,去除效率應達到95%以上;顆粒物排出量應小于10mg/m3。
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汽車制造企業排氣筒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計不高于18mg/m3,苯系物不高于60mg/m3,總VOCs不高于90mg/m3。集裝箱制造企業排氣筒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計不高于40mg/m3,總VOCs不高于90mg/m3。
家具制造企業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應達到5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項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過700g/L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
涂料應按需采用密封罐調配、管道輸送。
底漆、面漆、烘干、噴膠等油性涂料、油性膠粘劑使用車間必須密封,廢氣收集率達到95%以上。禁止無VOCs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
噴涂廢氣必須進行漆霧處理,顆粒物排出量不能影響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有機廢氣總凈化率應達到80%以上。
家具制造企業排氣筒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滿足以下要求: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計、總VOCs分別不應高于1、15、6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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