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隨意傾倒過期膠水會污染環境,仍隨意傾倒13噸過期的水性壓敏膠。2月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徐某等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至3000元。
徐某從事承攬裝修裝潢業務,2015年7月,徐某得知啟東有家化工廠已經停產多年,有一批過期的水性壓敏膠一直沒有處理掉。徐某認為這些膠水用到室內裝修上可以降低成本,遂與化工廠負責人劉某取得聯系,以200元每噸的價格收購全部60噸膠水。
2016年1月,徐某將其中40余噸膠水運到了海安的倉庫。因剩下的13噸多膠水已經呈現固化狀態,無法繼續使用。徐某找來羅某,約定以1000元的價格將膠水運到開發區小海街道處理掉,并叮囑羅某“只要不倒河里就行。”
羅某把車子開到開發區后,找來收購廢品的劉某等3人,表示可以將貨物送給他們,并同樣叮囑其“不要倒進河里”。劉某等人見裝載膠水的是100個左右的藍色尼龍桶,可以用來賣錢,遂將貨物全部卸到3人位于小海街道朝陽港村的暫住地附近,并在此后將尼龍桶切割,膠水傾倒在路邊拆遷空地上。當地城管、村干部發現后立即報案。公安機關對現場膠水殘留、切割開的桶皮、未傾倒的桶進行稱重,共計13.42噸。
經環保部門認定,被傾倒的過期水性壓敏膠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危險廢物。隨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徐某等5人均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徐某原本打算用于裝修的40余噸膠水也被退回原廠家做無害化處理。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某、羅某、劉某等5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5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某、羅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顧建兵)
■連線法官■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即可入罪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李夢龍介紹說,以往,污染環境的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將其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即不論是否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只要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就應定污染環境罪,這大大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李夢龍介紹說,為保障法律準確、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細化并界定了相應的入罪標準和適用范圍。其中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本案中,5名被告人將13.42噸過期膠水隨意傾倒,已逾數倍于入罪標準,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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