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印刷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制定并發布了《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1/1201-2015。這項被稱為全球印刷業最嚴格的標準——北京《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于今天正式啟用!
VOC物質常溫下容易揮發的有機物質的總稱是PM2.5二次生成的主要來源,自然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此,國務院2013年9月發布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其中明確提出對包括包裝印刷行業在內的幾大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隨后,北京市政府出臺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對于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也打出一記“重拳”。在先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北京市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應運而生,此次實施的新標準將代替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該標準為全文強制,在控制力度、控制范圍方面要比正在制定的包裝印刷行業VOC排放國家標準更加嚴格、更加細化,且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與檢測做出了明確說明,首次提出原輔材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及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從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在治理VOC污染方面的決心之大。
在新標準實施之際,有些關鍵點小編還是要給企業同仁提個醒,一定加以注意牢記!
一、記清時段劃分很重要
1.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2.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3.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二、企業需要了解的數據
1.原輔材料方面
表1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
印刷生產活動中使用的潤版液中醇類添加量應≤5%。
印刷生產活動中不應使用煤油或汽油作為清洗劑。印刷生產活動中不應使用溶劑型上光油。
印刷生產活動中不應使用溶劑型書刊裝訂用膠黏劑,膠黏劑有害物質應符合HJ/T220的要求。
2.排氣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產活動中,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表2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限值
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4.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具體高度及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且不應低于15m。
本站所有信息與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網站中部分新聞、文章來源于網絡或會員供稿,如讀者對作品版權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電話:025-85303363 QQ:2402955403。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與本網站立場無關。轉載本站的內容,請務必注明"來源:林中祥膠粘劑技術信息網(www.423344.com)".
©2015 南京愛德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蘇ICP備10201337 | 技術支持:南京聯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