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REACH法規?
A1: REACH是歐盟法規(EC) No.1907/2006《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簡稱。該法規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為了保證該法規 的順利實施,歐盟專門成立了主管機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于2008年6月1日正式運作。
Q2:REACH法規管控哪些產品?
A2: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只要涉及法規規定的與化學品有關的義務,就需要符合REACH法規。所以REACH法規管控范圍非常廣,包含了如電子電氣產品、化工產品、汽車、玩具、家具、紡織產品等各種產品。
Q3:REACH將產品分成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三種類型,對不同類型產品有不同要求。這種分類是如何定義的?
A3:三種類型的產品定義如下:
“物質”是指自然狀態或由制造過程取得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鎘,硫酸銅等。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穩定性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引入的雜質,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離并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物質組成的溶劑。
“混合物”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劑等。
“物品”是指一個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特定形狀、表面或設計,這些形狀、表面或設計比其化學組成更大程度上決定了它的功能。例如:電腦、手機、電機、齒輪、電源線插頭、包裝材料等。
Q4:REACH對于有害物質的要求包括哪些?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1%是否即可認為滿足REACH法規要求?
A4:REACH法規關于有害物質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選物質和附錄XVII限制物質兩個物質群,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同時考慮這兩項要 求。如果產品屬于“物品”范疇,某項SVHC候選物質>0.1%,產品可以在歐盟銷售,但需要履行告知義務。當SVHC候選物質>0.1%且 出口量>1噸/年時,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后才可以銷售。限制物質在REACH法規附錄XVII中列出。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 XVII中的受限制物質時,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將不能投放市場。
因此,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1%并不等同于滿足REACH法規要求,還需要評估產品中是否可能違反附錄XVII中的限制物質條款,在必要時通過測試判斷是否滿足附錄XVII要求。
Q5:附錄XVII中的限值是針對一個成品還是均一材料?
A5:從附錄XVII中的條文來看,附錄XVII中的絕大多數物質的限值都需要針對均一材料進行判斷,而非整個成品,這一點和SVHC候選物質的要求有所區別。
Q6:企業如何應對REACH 附錄XVII的要求?
A6:附錄XVII中目前有64個條目,每一個條目針對的產品類別、管控物質都有所區別。例如,第5條對于苯的限制要求,其針對對象為物質、混 合物及兒童產品;再比如第64條對1,4-二氯苯限制要求,其針對對象為空氣清新劑/除臭劑。因此,應對REACH法規附錄XVII最重要的是結合自身產 品的實際情況去識別附錄XVII中需要重點關注的物質,再考慮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以確保滿足法規的要求。
歐盟化學品管理局官網:http://echa.europa.eu/
Q7:REACH法規在歐洲執行的情況如何?
A7:REACH法規由于要求非常多樣,其執行方式也隨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整個層面有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進行協調,各類環保組織以及消費者 對于REACH的執行也會積極推動。目前在歐盟非食品類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RAPEX)中有超過50%的案例是由于違反REACH法規(如鎳釋放量超 標、增塑劑含量超標、含有石棉等)而被通報,也充分體現了歐盟各成員國對REACH法規的高度重視。
Q8:哪里可以了解到關于REACH法規的官方信息?
A8:可通過REACH法規主管機關歐盟化學品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了解。該網站除提供法規的最新動態等信息,還提供各種工具協助企業更加輕松地識別和履行REACH法規義務。
Q9:SVHC候選物質更新頻繁、物質種類繁多,企業需要花費大量測試成本進行應對,ATC是否能提供一些建議?
A9:探究REACH法規對SVHC的管理要求,其核心在于供應鏈內對SVHC信息的有效掌握和傳遞,以期在整個供應鏈內實現化學品安全的有效 監管。一般而言,SVHC信息的調查掌握和傳遞可以將材料風險分析、測試、原材料成分表、MSDS、供應鏈物料申報等多種方式結合起來,根據不同材料的風 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方式,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實現SVHC信息的有效掌握和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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