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蘭某經營一家建材廠,主要經營膠水,擁有兩個正規注冊商標,但這兩個品牌膠水在市場上銷量一般。一次,有人來廠里推銷市場暢銷品牌膠水包裝桶,蘭某與妻子孫某商議后決定購買該品牌包裝桶,將廠里生產的膠水灌入桶內對外銷售。今年8月,該暢銷品牌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現蘭某冒用該公司商標生產銷售膠水,遂向公安機關舉報。蘭某及其妻子被民警查獲,在廠內及送貨車內查獲暢銷品牌膠水909桶(價值近8萬元)。經暢銷品牌公司鑒定,查獲產品均為假冒侵權產品。近日,蘭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以案釋法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觸犯刑法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類案件之所以會發生,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一是高額非法利潤的驅動。高額的非法利潤是知識產權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產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從事知識產權犯罪可以在短期內獲得高額的非法利潤,侵權者禁不住巨大的利潤誘惑,鋌而走險。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目前,人們普遍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對消費、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購買、使用盜版光盤等現象往往不以為然。侵權人將注冊商標商品當作普通商品生產,沒有意識到其行為已觸犯法律。
三是“以罰代刑”現象嚴重。現實執法中,對一些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在處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沒有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機關。“以罰代刑”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愈演愈烈。
四是行政監管滯后,監管機制不健全。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監管,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輕微的違法行為演化成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同時,網絡監管的疏漏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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