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5月9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涉案產品繼續按照原有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害關系方可于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
2016年3月2日,商務部收到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內氯丁橡膠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2005年5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05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美國公司反傾銷稅率為151%,日本公司反傾銷稅率為2%-151%,歐盟地區反傾銷稅率為11%-151%。2010年8月24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將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9.9%,東曹株式會社10.2%,昭和電工株式會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2011年5月10日起,商務部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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